对父母未尽扶养义务的子女,能不分或少分遗产吗?
6月4日,“上海二中院”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例,法院以案释法: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子女,对于父母在世时未履行扶养责任,但意欲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子女,在进行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分配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,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法定继承人,依法可多分遗产。
公号文章称,被继承人陈某与刘某甲于1981年结婚,1983年生育一女,即刘某乙,1989年陈某与刘某甲离婚,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。田某与陈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,并于2009年购置房屋,房屋产权由田某与陈某共有。2022年10月,陈某因病去世。此前,陈某及其亲友多次和刘某乙及其丈夫沟通,劝说其认回母亲陈某未果。陈某病危时曾再度联系刘某乙,其丈夫以刘某乙正怀孕待产、不便探望和参加葬礼为由拒绝。
2023年7月,田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其依法继承陈某名下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;刘某乙则要求基于陈某之女的身份,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该房屋25%的份额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,也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,故田某、刘某乙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陈某的遗产。法律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;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本案中,刘某乙自认其成年后从未见过其母亲,表明客观上其确实未对母亲尽过赡养义务;刘某乙辩称自己小时候认为母亲已去世,成年后也不知道母亲的存在,后由于自身怀孕不便与母亲相认。从刘某乙上述辩解中可知,其小时候至成年后一段时间内确有不知其母亲存在的可能性,其后知道母亲存在,即使客观上因怀孕不便而无法履行对母亲的照顾义务,但也可通过其他合适方式与母亲建立情感联系。刘某乙对母亲未尽到赡养义务,虽然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,但也有其自身原因。鉴于审理中刘某乙当庭表示希望去祭奠母亲以寄哀思,综合考虑本案客观情况、历史缘由、家庭关系等因素,酌情确定刘某乙可以分得陈某遗产份额的25%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明确,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”,也明确“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”。从法律角度看,子女既然是父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,也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承担对父母的扶养义务。因此,子女对父母应尽而未尽扶养义务者,不必然导致其法定继承人地位的消灭,但将减损其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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