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论|以法治之力激发民营经济新动能

来论|以法治之力激发民营经济新动能

hyde321 2025-05-20 装修常识 4 次浏览 0个评论

今天,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日子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。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,其施行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,更是新时代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布局,标志着民营经济从“政策扶持”迈向“法治护航”的新阶段。

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、占有很重的分量,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。然而长期以来,民营经济的立法保障分散于《宪法》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等法律的不同条款中,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。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让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,但行政法规和政策支持亦存在稳定性不足、执行效力有限等问题。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虽对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有所尝试,但地方立法层级低、样本少、权威性不足且涉及面有限,难以根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顽疾。

此次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的快速出台,彰显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。从2024年3月启动立法到2025年4月表决通过,仅历时13个月,高效回应了社会期待。这部法律不仅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空白,更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,将“两个毫不动摇”转化为法治实践,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“四梁八柱”。

来论|以法治之力激发民营经济新动能

长期以来,隐性歧视、融资困难、科研资源垄断、任性监管等问题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。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直面民营经济的长期困境,以制度创新破解三大深层矛盾:

——平等竞争:打破隐性壁垒,激活市场活力。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首次明确“平等对待、公平竞争、同等保护、共同发展”原则,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。针对“准入难”问题,推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,清单外领域“非禁即入”,严禁在招投标、政府采购中歧视民企。同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,定期清理地方隐性壁垒,严惩行政垄断行为,从根源上矫正“明开暗禁”的痼疾。

——发展赋能:破解融资困境,驱动科技创新。针对融资难、融资贵问题,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强调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,推动建立民企信用评级体系、地方融资担保基金,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、供应链金融等产品。在科技创新领域,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明确要支持民企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,开放科研基础设施,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。通过数据共享机制,为民企注入“数字动能”,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。

——权益保障:规范监管行为,降低制度成本。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明确禁止任性监管、运动式监管,要求严控违规异地执法和行政干预经济纠纷,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。同时,本次立法强调要建立政企沟通机制、账款支付保障制度,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。此外,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还设立专章,引导民企完善治理结构,推动“合规经营”,促进其可持续发展。

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决心和重视。但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”,法律生效只是第一步,真正的考验在于落实。法律文本的进步不等于现实问题的终结。当前,一些地方隐性壁垒尚未根除、融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、创新科研投入不足等问题仍需持续攻坚。

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的真正落实,一是需要强化法律协同,确保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与《公司法》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《反垄断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。二是需要细化配套措施,各地需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立法及实施细则,才能将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行动方案。三是需要提升执法效能,加强司法与行政协同,建立民企权益救济绿色通道,同时推动民企规范经营体系建设,增强民企法律遵从意识。

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以制度创新释放民营经济活力,既是改革开放经验的凝练升华,更是应对全球经济变局的战略选择。唯有将法律文本转化为治理效能,方能真正激活民营经济的“一池春水”,使其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劲引擎。(作者张琳为法学博士,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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